一、法定犯时代的违法性认识 (一)两级化的观念类型 成立犯罪是否需要具备违法性认识,对此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内学界的通说是“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即否认违法性认识对于认定犯罪的必要性。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刑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①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
但是,关于法定犯的核心理解,即与特定时代和社会的需求相关因而呈现较大的非自然性、立法规制性和变易性这一点一直被保留下来,并在今天的学术研究中作为一个基础概念来使用。这也是本文展开讨论的一个重要视角。 (三)违法性认识在法定犯时代的复杂性 引入自然犯和法定犯的视角,回顾我国刑事立法六十多年的变化,再回过...
该问题的实质在于“违法判断相对性”与“违法判断多元性”这两种判断理念之间的对立,正确的方法是在法秩序统一性的视野下,以违法统一性为基础进行违法的相对性判断。因此,民法或行政法允许的行为,必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民法或行政法禁止的行为,则未必具有刑事违法性;对民法或行政法认为并无保护之必要的利益,不能认...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凸显了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意义与复杂性.大幅高频的法定犯立法,加剧了"不知法者不免责"的传统观念与责任主义的冲突.但是,刑法日益繁重的规制任务,又不允许追求"不知法者不为罪"的理想图景.在这种局面下,理论研究的重心应当由违法性认识必要性的理念宣扬,转移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避免性判断的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