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在代购毒品过程中又从中牟利的,即单犯形式与共犯形式发生角色竞合时,《昆明会议纪要》一改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以共犯论处的做法,认定此时代购者是毒品交易链条中的单独一环,以托购者上家视之。《昆明会议纪要》由此确立了在...
代购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在代购毒品过程中又从中牟利的,即单犯形式与共犯形式发生角色竞合时,《昆明会议纪要》一改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以共犯论处的做法,认定此时代购者是毒品交易链条中的单独一环,以托购者上家视之。《昆明会议纪要》由此确立了在...
代购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在代购毒品过程中又从中牟利的,即单犯形式与共犯形式发生角色竞合时,《昆明会议纪要》一改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以共犯论处的做法,认定此时代购者是毒品交易链条中的单独一环,以托购者上家视之。《昆明会议纪要》由此确立了在...
代购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在代购毒品过程中又从中牟利的,即单犯形式与共犯形式发生角色竞合时,《昆明会议纪要》一改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以共犯论处的做法,认定此时代购者是毒品交易链条中的单独一环,以托...
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昆明会议纪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昆明会议纪要》在最高法院历次印发的有关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内容最多、篇幅最长,其包括12个具体问题,涵盖了罪名认定、量刑情节、死刑适用、证据...
《昆明会议纪要》对涉毒行为的行刑衔接问题,作出相较于以往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范,需要注重以体系性标准认定毒品犯罪和对相关重点因素的综合判断。 首先是以体系性标准认定毒品犯罪。构建体系性的毒品犯罪认定评价标准,充分发挥刑法总则对分则毒品犯罪是否成立的补充、限制或修正作用。我...
《昆明会议纪要》标志着我国毒品犯罪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其坚持问题导向,较为系统地回应了我国毒品犯罪的新形势、新问题。 在我国毒品犯罪治理进程中,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于特定时期的毒品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
笔者认为,对于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的行为性质,应根据刑法理论、社会通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武汉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已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 第一,通常情况下购毒者的接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主要考虑是:其一,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向购毒者交付毒品,属于其贩卖毒品行为的...
并且《昆明会议纪要》还取消了“不能排除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况下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的规定。要知道在毒品案件的司法实务中,公安机关对特情人员的使用是讳莫如深的,理由通常是称要保护特情人员的安全,即便偶尔承认有特情介入也往往会说特情人员只是起到了协助破案或是特情贴靠的作用...
《昆明会议纪要》首次明确了一般情况下以毒品作为支付手段行为的定性:(1)用毒品支付劳务报酬、偿还债务或者换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2)用毒品向他人换取毒品用于贩卖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3)双方以吸食为目的互换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需要说明两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