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刑事案件审判实务】卫跃宁教授23小时,655条逐条剖析新刑诉法解释29.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条文解读——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335~346条)(903891 15播放 ·总弹幕数02022-04-23 21:04:35 您当前的浏览器不支持 HTML5 播放器 请更换浏览器再试试哦~
刑诉法司法解释124条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限制了人身自由,直接...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该条件应作如下何种理解 A.证明犯罪嫌疑人